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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817号

太原新星(集团)总公司与杨玉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新星(集团)总公司,杨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新星(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66号。负责人武宣,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清,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迎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146.99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