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新星(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66号。负责人武宣,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清,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迎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146.99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兴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