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蕾,女,1962年3月6日生,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徐礼明,男,1974年5月5日生,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礼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11.3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