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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633号

刘红蕾与徐礼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蕾,徐礼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蕾,女,1962年3月6日生,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徐礼明,男,1974年5月5日生,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礼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11.3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