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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431号

沈书国与乐陵市黄夹镇陈孙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书国,乐陵市黄夹镇陈孙社区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沈书国,农民。被执行人乐陵市黄夹镇陈孙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为山东德州市乐陵市黄夹镇陈孙社区。负责人张俊山,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书国与被执行人乐陵市黄夹镇陈孙社区管理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沈书国与被执行人乐陵市黄夹镇陈孙社区管理委员达成执行和解,但并未向本院申请撤回或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盖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