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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1383号

申请人任相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相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字第1383号

申请执行人:任相芹。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字第1383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