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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459号

孟志勇与贾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孟志勇,贾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59号申请人孟志勇,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贾晓光,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孟志勇与被申请人贾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