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康与玖,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涛,男,生于1967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雷,男,生于1965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涛、孙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时 璐案件审查记录(执行案件)案号(2016)鲁0181执1878号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王涛、孙雷承办人王育森
书记员时璐合议庭执行长党卫东执行员石俊东立案时间16.6.3结案时间16.9.22结案方式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和解中止终结本次执行√其他复议案件信息录入已录入审核情况属实不属实审核人审核时间执行日志(2016)鲁0181执1878号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王涛、孙雷立案时间2016.6.3承办人王育森时间工作内容经办人16.6.13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育森蒋忠明16.2.2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育森蒋忠明16.9.2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育森备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