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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357号

肖连海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连海,李永波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57号原告肖连海,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永波,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生,住长春市春城大街。本院在原告肖连海诉被告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连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韦廷

审判员  刘儒铭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