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57号原告肖连海,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永波,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生,住长春市春城大街。本院在原告肖连海诉被告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连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韦廷
审判员 刘儒铭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