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978号
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56514),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山家园内。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迅,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赖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展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大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