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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117号

黑龙江宾哈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伟、哈尔滨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宾哈钢结构有限公司,宁伟,哈尔滨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宾哈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被执行人宁伟。被执行人哈尔滨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宾哈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4958.23元,未执行标的为38495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夏迎海

代理

审判员  顾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