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5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乐山路北段30号。负责人陈世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既安、马卫国,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石金山,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丁新芳,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石东升,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诉被告石金山、丁新芳及石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石金山、丁新芳及石东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依法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承担。
审判员 康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