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
原告:周国强。
委托代理人:葛俊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楼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
周国强与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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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
原告:周国强。
委托代理人:葛俊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楼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