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

周国强与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国强,周丁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

原告:周国强。

委托代理人:葛俊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楼 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