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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750号

寇含龙、姚兰与庞志鹏、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寇含龙,姚兰,庞志鹏,张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750号

原告:寇含龙,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姚兰,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被告:庞志鹏,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张迪(系庞志鹏之妻),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寇含龙、姚兰诉被告庞志鹏、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寇含龙、姚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寇含龙、姚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寇含龙、姚兰负担。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