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750号
原告:寇含龙,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姚兰,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被告:庞志鹏,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张迪(系庞志鹏之妻),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寇含龙、姚兰诉被告庞志鹏、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寇含龙、姚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寇含龙、姚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寇含龙、姚兰负担。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