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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特150号

吴晓丽、朱道杰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吴晓丽,朱道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特150号

申请人:吴晓丽。

申请人:朱道杰。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晓丽与申请人朱道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吴晓丽与申请人朱道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临海市行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朱道杰于2016年9月25日前赔偿给申请人吴晓丽经济损失计3215元;

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有关本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权利义务即告终结,无其它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晓丽与申请人朱道杰于2016年9月22日经临海市行政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放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彭齐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