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715号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99号三区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730246。
负责人:陈耀忠,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德亮,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喻德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凡奇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