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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392号

赵书华与谢XX、谢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392号申请人赵书华与被执行人谢XX、谢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书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115元及申请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XX、谢忠琴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回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