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392号申请人赵书华与被执行人谢XX、谢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书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115元及申请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XX、谢忠琴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回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3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