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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465号

叶宝兰、绵阳城区百思华联阳光购物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宝兰,绵阳城区百思华联阳光购物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叶宝兰,男,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绵阳城区百思华联阳光购物中心,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经营者:夏雪亮。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院受理叶宝兰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1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城区百思华联阳光购物中心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家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