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城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世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林世形,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世形、林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世形、林世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世形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崇左分行账号为10×××13存款人民币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敏
代理
审判员 杜 志 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新 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薪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