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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申字第7号

温小伟、程明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小伟,程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申字第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温小伟,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泗安镇双联村中泗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305221987********。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明凤,女,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沙古斗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305221971********。再审申请人温小伟因与被申请人程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湖长泗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温小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 侃

审判员 胡 献

审判员 况成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