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民特160号

刘娟与胡翠平确认人民调解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胡翠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60号

申请人:刘娟,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胡翠平,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娟、胡翠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娟、胡翠平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8月20日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娟、胡翠平及双方家人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因此事产生的医药费由各自承担,互不承担对方任何费用。

三、双方子女婚姻问题,由司法部门受理。

四、双方及其家人以后不再以此事挑起事端,谁挑起谁负责。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