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曹洪伟。被执行人许长宝。被执行人房琳琳。申请执行人曹洪伟与被执行人许长宝、房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32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洪伟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洪伟与被执行人许长宝、房琳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许长宝、房琳琳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邢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