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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286号

侯利刚与贾双斌、王茹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侯利刚,贾双斌,王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86号申请人侯利刚,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贾双斌,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晋中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茹,女,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晋中市开发区。

申请人侯利刚与被申请人贾双斌、王茹因追偿权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侯利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双斌、王茹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侯润狗以其自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存折号14×××32)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贾双斌、王茹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侯润狗自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存折号14×××32)。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宇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