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159号原告李崇梅,女,1996年9月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原告李某1。原告李某2。委托代理人谢祥鹤,赣县梅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发祥,男,1983年11月生,汉族,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刘孟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媛珍,女,1975年11月生,汉族,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委托代理人彭志强,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梅、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发祥、彭媛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梅、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6元,由原告李崇梅、李某1、李某2承担。
审 判 长 谢谷平
审 判 员 陈忠效
代理
审判员 曾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玉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