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1647号

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与聂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聂忠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市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丙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聂忠,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聂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7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家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