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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5161号

原告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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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161号原告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陈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孙兵,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明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存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