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方晓云,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
申请执行人:赵卓军,男,汉族,1999年11月25日生。
法定代理人:方晓云(赵卓军之母),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生。
被执行人:张德国,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岱崮镇住地。机构代码:689450473方晓云、赵卓军申请执行张德国、临沂世纪捷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66160.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广汉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