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执恢25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小燕。被执行人昶富五金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世。申请执行人李小燕等29人与被执行人昶富五金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337-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昶富五金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3149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孝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