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36号
原告:蔡辉。
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驰云路9号(旧车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辉与被告苏州市众泰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查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蔡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辉��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