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722号
原告:汪某,女,汉族,1991年2月4日生。
被告:朱某,男,汉族,1986年9月2日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