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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1722号

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722号

原告:汪某,女,汉族,1991年2月4日生。

被告:朱某,男,汉族,1986年9月2日生。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