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721号之二原告张洪修。被告陈萍萍。被告柴家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修诉被告陈萍萍、柴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2153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萍萍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商业街分理处的存款200000.00元(账号:XXX),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