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262号
原告:王超,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深圳市爱耐特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西路第四工业区北四巷4号2楼D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1105041534。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4000161683。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王超与被告深圳市爱耐特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跃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