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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1018号

永春县桃城元鑫食杂店与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春县桃城元鑫食杂店,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永春县桃城元鑫食杂店,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桃城元鑫食杂店,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东岳新村*****号。经营者林志元。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城东百货大楼1-4层。法定代表人李振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永春县桃城元鑫食杂店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