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吉05**民初1370号
原告:刘铁,男。
被告:丁丽娟,女。
被告:李刚,男。
原告刘铁与被告丁丽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刘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丁丽娟、李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刘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负担。
审判员 邱宇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