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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3052号

陈国强与王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强,王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052号原告陈国强,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王明飞,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王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国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雯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