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052号原告陈国强,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王明飞,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王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国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雯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