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097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