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5097号

张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097号

原告:张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高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高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司法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