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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301-3号

(2016)湘0802执30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章钧,李宗荣,余秀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王章钧。被执行人李宗荣,公务员。被执行人余秀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章钧与被执行人李宗荣、余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余秀珍坐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北正街原芙蓉酒楼后两套商品房作价52.8万抵偿王章钧的债务。被执行人李宗荣、余秀珍现下欠申请执行人王章钧借款本金及利息263.6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宗荣、余秀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章钧同意待被执行人李宗荣、余秀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袁义平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