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4行初181号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法定代表人陈润凯,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涞水县府前街112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胡志伟,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术微,该单位法制办科员第三人北京波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2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诉被告涞水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波峰世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村民委会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晓爽
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
人民陪审员 孙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