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013号
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玉江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江物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