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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350号

杨春莲与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春莲,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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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350号

原告:杨春莲,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春莲与被告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杨春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春莲负担。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思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