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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民初947号

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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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947号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亚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宇贵,男,汉族。被告通辽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孔凡宇。单位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

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0.00元,减半收取计5880.00由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梅���理

审判员白乌日汗

人民陪审员  张 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长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