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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申1454号

任连双、任美燃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任连双,任美燃,王静,任兴旺,巩墨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连双,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宏,天津石化公司退休干部。一审

原告:任美燃,津南区咸水沽一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静(任美燃之母),,住天津市津南区。一审

被告:任兴旺,农民。一审

被告:巩墨珍,农民。再审申请人任连双因与被申请人王静、一审原告任美燃、一审被告任兴旺、巩墨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经传票传唤任连双接受询问,但任连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连双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赵 博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