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4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连双,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宏,天津石化公司退休干部。一审
原告:任美燃,津南区咸水沽一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静(任美燃之母),,住天津市津南区。一审
被告:任兴旺,农民。一审
被告:巩墨珍,农民。再审申请人任连双因与被申请人王静、一审原告任美燃、一审被告任兴旺、巩墨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经传票传唤任连双接受询问,但任连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连双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赵 博
代理
审判员 杨立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