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1693号
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工业园区12栋。
法定代表人:季万山。
委托代理人:侯峰。
被告:王文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西电昌峰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弥博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