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王高琦,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彩凤,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弛,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高琦与薛彩凤、张弛民间借贷纠纷的(2009)永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人薛彩凤、张弛应共同偿还申请人王高琦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诉讼保全费2030元、执行费368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给付申请人2030元。因被执行人薛彩凤在监狱服刑、张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