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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王高琦与被执行人薛彩凤、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高琦,薛彩凤,张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王高琦,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彩凤,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弛,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高琦与薛彩凤、张弛民间借贷纠纷的(2009)永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人薛彩凤、张弛应共同偿还申请人王高琦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诉讼保全费2030元、执行费368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给付申请人2030元。因被执行人薛彩凤在监狱服刑、张弛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