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蔺永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泥月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连兵。以上二被上诉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业,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蔺永峰因与被上诉人泥月明、舒连兵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蔺永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蔺永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由上诉人蔺永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添珍
审判员 孙兴春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