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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788号

陈雪松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雪松,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788号原告陈雪松,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松诉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陈雪松负担。

审判员  韩丽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