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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205-1号

2205-1袁凤轩申请张海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凤轩,张海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05-1号

申请执行人:袁凤轩。

被执行人:张海志。申请执行人袁凤轩与被执行人张海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志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账户内存款。身份证:15042219860808031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