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320之一号
原告:刘润凤,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修荣,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原告刘润凤与被告刘修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刘润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润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刘润凤负担。
审判员 熊红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