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31��申请执行人邓洁红,女,1999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理人张先枚(邓洁红之母),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何学丛,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洁红与被执行人何学丛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学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学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洁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洁红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辉平
审判员 杨志辉
审判员 宋文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