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886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汉江路*座。
法定代表人:贾国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陈彬。
原告成都市超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星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吴三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