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526号
原告:黄开林,男,41岁。
被告:福建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吉欣源项目部,住所地:古县古阳镇安吉村安吉欣源煤矿。
负责人:隋红星,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黄开林诉被告福建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吉欣源项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开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开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开林负担。
审 判 长 狄小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敏慧
人民陪审员 宋文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成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