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013号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杨会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清,总经理。
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因被告合肥市永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为1610元,由原告合肥强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静 来自